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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及秦
《尚书·禹贡》记载,古代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不过,九州在当时并非一个确定的行政区划,真正的行政区划设置,当从秦朝实行郡县制起始。
春秋以后,诸侯国之间的征战、兼并不断,领土属地变化极快。国君为了集中权利,在征战中夺得的土地不再分封给属下,而设置县、郡,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直辖地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命和控制,职位不得世袭。到了战国后期,这种郡县制行政区划形态基本形成。只有齐国例外,齐国将全国划分为五都,直至秦灭齐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才正式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政区建置的开始。
秦代(前221年--前207年)实行的是以郡统县的二级行政制度。全国由最初分为36郡增加到后来的46郡。
二、两汉
刘邦立汉(前206年--公元8年)后,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全国设置郡国62个,到了孝平二年(公元2年)全国共有郡国103个。经“七国之乱”的调整,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106年),全国分为14个行政监察区,该机构除京畿范围的称做司隶校尉部,其余13个称为十三刺史部,每部设一名刺史。由于十三刺史部有十一部是以《禹贡》和《周礼》中的九州予以调整后命名,所以又通称十三州。
东汉时期(公元25年--220年)全国重新划分郡县,但仍分天下为13部,降司隶校尉部为十三部之一,裁去朔方刺史部,改十三州为十二州。中平五年(188年)改刺史为州牧,掌一州军政大权,十三州正式成为郡、县之上的一级政区。此时全国设13州、105个郡国。
三国时期(公元220年--265年),魏国在地方行政区划上承袭东汉,仍实行州、郡(国)、县三级制,在全国设有12个州、91个郡国。
三、两晋、南北朝
西晋时期(公元265年--316年),疆域和地方行政区划一如前朝,只是州的数量增多,辖区变小,全国分为19州及西域长史府,工173郡、国,1132个县。
这一时期州郡设置激增,不少郡名重复。
北周时期(公元557年--581年),统治者对地方行政区划作了较大的调整,全国设置215州,552郡,1056个县。
四、隋唐宋金时期
隋朝(公元81年--618年)。隋文帝对州县加以并改,使流行了很长时间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隋炀帝时,又废州改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大业年间,全国设190郡,1255个县。
唐代(公元618年--907年)初,沿用前朝制度,到了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去郡为州,实行州县两级制度。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整治地方行政区划,对州县大加并省,还以山川形势和自然地理,把全国分成十道,道不设长官,随时派员进行巡视。道之下设州,州辖县。到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国共设10道,358州,41个都督府,1551个县。中唐以后,藩镇割据已经形成,全国节镇总数达50多个。
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年--960年),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唐代。
北宋(公元960年--1127年)初期,基本仿照唐制,全国分为13道。淳化四年(993年)十月又并为10道。至道三年(997年)改道为路,全国被分成15路,后又有所调整,到徽宗时,全国已设26路,路之下设府、州及带县的军、监,府、州、军、监下设县及不带县的军、监,地方行政区划实行路、府(州、军、监)、县(军、监)三级制。
金代(公元1115年--1234年)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北宋,金国辖区分为19路,在往下分府、州、县。
五、元明清时期
金末,为抵御蒙古军队的入侵和镇压山东各地农民起义,金朝统治者命尚书户部侍郎梁镗行六部尚书事于山东,从此有了“山东行省”的名称。后又设立“东平行省”,为行省制度的开端。
元代(公元1271年--1368年),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对占领区的控制,沿袭了行省制度。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形成了四级地方行政制度。中书省区域太大,因管理之需,在路之上又设立了肃政廉访司和宣慰司作为监察区域。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以分领天下州府县;同时废路,省以下设府和直隶州,再下设散州和县,为地方三级行政体制,当时除南、北二京直隶中央外,全国各地分设13个布政使司,明朝地方基本上是三权分立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都指挥使司主管军队;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法,下设按察分司(又称道)。
清代(公元1636--1911年),统治者将地方一级政区一律该称为省。除沿用明代13省外,又新置5省,共18省。光绪时,又增至23省。省行政长官称为巡抚,有些省还设总督。总督有兼管数省者,也有只管一省者。巡抚主管一省民政;总督则主管军政,但也对民政有督导权。省下设府、直隶州、直隶厅,府州之下设县与散州、散厅,形成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六、民国时期
民国二年(1913年)二月,民国政府公布《划一地方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各省一律实行省道县三级制.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政府办法《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员专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政区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实行大区(直辖市)、省(大区辖市、行署区)、县三级行政制度。省县之间设立专区,专员公署为省政府派出机构。1954年6月,撤消大区建制,实行省、专区(市)、县三级制。1967年2月,专区更名为地区。1983年以后,逐步实行市管县行政区划体制,省下设市(地区),再下设县(市、区),仍为三级制。
《尚书·禹贡》记载,古代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不过,九州在当时并非一个确定的行政区划,真正的行政区划设置,当从秦朝实行郡县制起始。
春秋以后,诸侯国之间的征战、兼并不断,领土属地变化极快。国君为了集中权利,在征战中夺得的土地不再分封给属下,而设置县、郡,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直辖地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命和控制,职位不得世袭。到了战国后期,这种郡县制行政区划形态基本形成。只有齐国例外,齐国将全国划分为五都,直至秦灭齐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才正式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政区建置的开始。
秦代(前221年--前207年)实行的是以郡统县的二级行政制度。全国由最初分为36郡增加到后来的46郡。
二、两汉
刘邦立汉(前206年--公元8年)后,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全国设置郡国62个,到了孝平二年(公元2年)全国共有郡国103个。经“七国之乱”的调整,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106年),全国分为14个行政监察区,该机构除京畿范围的称做司隶校尉部,其余13个称为十三刺史部,每部设一名刺史。由于十三刺史部有十一部是以《禹贡》和《周礼》中的九州予以调整后命名,所以又通称十三州。
东汉时期(公元25年--220年)全国重新划分郡县,但仍分天下为13部,降司隶校尉部为十三部之一,裁去朔方刺史部,改十三州为十二州。中平五年(188年)改刺史为州牧,掌一州军政大权,十三州正式成为郡、县之上的一级政区。此时全国设13州、105个郡国。
三国时期(公元220年--265年),魏国在地方行政区划上承袭东汉,仍实行州、郡(国)、县三级制,在全国设有12个州、91个郡国。
三、两晋、南北朝
西晋时期(公元265年--316年),疆域和地方行政区划一如前朝,只是州的数量增多,辖区变小,全国分为19州及西域长史府,工173郡、国,1132个县。
这一时期州郡设置激增,不少郡名重复。
北周时期(公元557年--581年),统治者对地方行政区划作了较大的调整,全国设置215州,552郡,1056个县。
四、隋唐宋金时期
隋朝(公元81年--618年)。隋文帝对州县加以并改,使流行了很长时间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隋炀帝时,又废州改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大业年间,全国设190郡,1255个县。
唐代(公元618年--907年)初,沿用前朝制度,到了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去郡为州,实行州县两级制度。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整治地方行政区划,对州县大加并省,还以山川形势和自然地理,把全国分成十道,道不设长官,随时派员进行巡视。道之下设州,州辖县。到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国共设10道,358州,41个都督府,1551个县。中唐以后,藩镇割据已经形成,全国节镇总数达50多个。
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年--960年),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唐代。
北宋(公元960年--1127年)初期,基本仿照唐制,全国分为13道。淳化四年(993年)十月又并为10道。至道三年(997年)改道为路,全国被分成15路,后又有所调整,到徽宗时,全国已设26路,路之下设府、州及带县的军、监,府、州、军、监下设县及不带县的军、监,地方行政区划实行路、府(州、军、监)、县(军、监)三级制。
金代(公元1115年--1234年)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承袭北宋,金国辖区分为19路,在往下分府、州、县。
五、元明清时期
金末,为抵御蒙古军队的入侵和镇压山东各地农民起义,金朝统治者命尚书户部侍郎梁镗行六部尚书事于山东,从此有了“山东行省”的名称。后又设立“东平行省”,为行省制度的开端。
元代(公元1271年--1368年),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对占领区的控制,沿袭了行省制度。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形成了四级地方行政制度。中书省区域太大,因管理之需,在路之上又设立了肃政廉访司和宣慰司作为监察区域。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以分领天下州府县;同时废路,省以下设府和直隶州,再下设散州和县,为地方三级行政体制,当时除南、北二京直隶中央外,全国各地分设13个布政使司,明朝地方基本上是三权分立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都指挥使司主管军队;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法,下设按察分司(又称道)。
清代(公元1636--1911年),统治者将地方一级政区一律该称为省。除沿用明代13省外,又新置5省,共18省。光绪时,又增至23省。省行政长官称为巡抚,有些省还设总督。总督有兼管数省者,也有只管一省者。巡抚主管一省民政;总督则主管军政,但也对民政有督导权。省下设府、直隶州、直隶厅,府州之下设县与散州、散厅,形成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六、民国时期
民国二年(1913年)二月,民国政府公布《划一地方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各省一律实行省道县三级制.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政府办法《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员专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政区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实行大区(直辖市)、省(大区辖市、行署区)、县三级行政制度。省县之间设立专区,专员公署为省政府派出机构。1954年6月,撤消大区建制,实行省、专区(市)、县三级制。1967年2月,专区更名为地区。1983年以后,逐步实行市管县行政区划体制,省下设市(地区),再下设县(市、区),仍为三级制。
参考资料: 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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