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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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尤为重要。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简单的讲,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比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支付报酬的一方又称为雇佣人,提供劳动的一方又称为受雇人。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也叫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实,劳务雇佣在我们现代的生活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诸如农村存在的大量雇工现象,城市涌现的大量民工现象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但二者又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1、主体及其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有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恒定为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劳动关系确立后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支配与被支配的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隶属关系。2、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民法调整。3、劳动者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事务的权利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无权参与另一方的相关事务。4、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因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在我国主要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是有规律性的;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通常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支付。5、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特定情形除外),劳务合同中的雇工可以是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劳动关系中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而劳务关系中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作业环境等事项。6、处理纠纷程序不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2)雇员有无报酬;(3)雇员是否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当然上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仅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作出的规定。随着今后劳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区别会逐步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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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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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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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尤为重要。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简单的讲,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比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支付报酬的一方又称为雇佣人,提供劳动的一方又称为受雇人。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也叫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实,劳务雇佣在我们现代的生活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诸如农村存在的大量雇工现象,城市涌现的大量民工现象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但二者又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1、主体及其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有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恒定为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劳动关系确立后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支配与被支配的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隶属关系。2、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民法调整。3、劳动者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事务的权利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无权参与另一方的相关事务。4、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因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在我国主要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是有规律性的;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通常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支付。5、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特定情形除外),劳务合同中的雇工可以是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劳动关系中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而劳务关系中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作业环境等事项。6、处理纠纷程序不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2)雇员有无报酬;(3)雇员是否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当然上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仅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作出的规定。随着今后劳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区别会逐步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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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就是单纯的为雇主劳动。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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