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改过一次名字,能不能在名字后面多添加一个字?
我户口本已经改过一次名字了,现在的名字叫龚元,可是好难听,户口本上能不能在龚元后面添加多一个字?比如龚元杳。本来想改成龚杏儿的,可是派出所不给改了,所以就想问一下能不能在...
我户口本已经改过一次名字了,现在的名字叫龚元,可是好难听,户口本上能不能在龚元后面添加多一个字?比如龚元杳。本来想改成龚杏儿的,可是派出所不给改了,所以就想问一下能不能在龚元后面添加多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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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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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的名字更改一次,一般不可以再更改。除非是在未满18周岁以前,更改过的,在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再更改一次。或者民族良俗有约定,或者宗教教规有约定除外。相关的制度规定如下。
我国《姓名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姓名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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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想改名,但派出所不让改,不妨再咨询一下是什么原因不让改的。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姓名权,同样赋予了公民可以依照规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只要所取的名字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该都可改名。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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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我想问一下不能改成龚杏儿,那在龚元后面加一个字可以吗?
追答
我也帮你进一步地咨询了一下。你想改的名字并不违反什么的,可是呢,当前国情你也懂的。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所以公安机关很难批准。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恐怕要市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
补充这条,注意参考: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若确实想改,可能要找找人,当然,并对当前姓名的不妥,多找一些“正当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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