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劳动法有规定三八妇女节为国家法定假日吗?
他要记薪的话该如何算工资? 展开
2019-03-07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解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可分为三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总共是11天。
全民公休节日职工待遇有三个原则。第一是放假应支付工资。第二是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第三是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至于半天放假时间,不硬性规定上午还是下午,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有关职工待遇也有三个原则。
第一是放假应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是上班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是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这也是以上文件明确规定的。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链接:网页链接)
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链接:网页链接)
3、《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链接:网页链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链接: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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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休假对象一般来说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