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急救时心肺复苏按压胸骨至死,有罪么?

假设情况:路边病人突发性病倒,心脏停止跳动,路人对其实行心肺复苏。但由于按压胸骨力量过大,导致肋骨刺穿肺部,至死。抢救者:1:持有红十字协会发的救护员证2:没有证书,或证... 假设情况:路边病人突发性病倒,心脏停止跳动,路人对其实行心肺复苏。但由于按压胸骨力量过大,导致肋骨刺穿肺部,至死。

抢救者:1:持有红十字协会发的救护员证
2:没有证书,或证书过期

有罪么?
但是当时已经判定病人没有呼吸,心脏也停止跳动了
这种情况下,按压胸骨使心脏恢复跳动,但肺部出血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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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wei1104
2008-03-21 · TA获得超过108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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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不要那么找定罪
直接死因是救护造成的胸骨骨折 而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 同时不是别无他法 就是指不是迫不得已 那么也不是紧急避险 所以是因为当事人过失造成的路人死亡 应该是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三、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 (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认定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所以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很显然当事人能够或应该预见到这样的结果 所以必须要负责任
三只脚的大乌鸦
2008-03-08 · TA获得超过7.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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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无罪,表面上看是过失致人死亡,实际上应该属于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中病人已经处于不及时抢救即死亡的状态,路人实施的抢救行为,即使出现不当抢救措施,也不会比死亡的结果更糟糕。所以应当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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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路小12
2008-03-23 · TA获得超过12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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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罪!
路人救护属于无因管理,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情景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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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街龙大虾
2008-03-23 · TA获得超过18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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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都已经停了,人都死了。心肺复苏是心跳微弱,呼吸微弱时做的。
人都已经死了,只是抢救人员不知道,抢救过程中出现失误。
在刑事上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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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之
2008-03-07 · 超过3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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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我估计这种情况判个缓刑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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