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条件吗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核心业务
1、审计
众所周知审计是四大的代名词,这也是四大的老本行,但是收入比例逐渐在下降,意味着业务的多元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
年度报表审计。IPO 审计,企业上市前财务合规性审计
专项审计。验资,四大基本不做的,因为没有技术含量,但也是事务所基本业务之一
尽职调查,各种审计,程序神马的也和审计类似
清算审计,各种变现,各种清算
2、税务
税务服务也是四大老牌的传统业务,随着税法的完善和更新,税务的范围越来越宽,很多人都说做税越到后来越不像做税,更偏商务咨询。税务业务主要包括:
Business Tax:就是专门为公司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关于报税、compliance、风险管理等。
International Tax:专门为跨国公司服务,利用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制定公司报税规划。
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是全球筹划税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包括基准分析,和预约定价安排,各种分析和各种谈判。就是当税务局怀疑你商品定价不合理而找你麻烦的时候,拿出证据说服当局的一种手段。
3、财务咨询
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A 公司买下 B 公司)中的财务尽职调查,运营尽职调查,业务非常接近投行。工
参考资料: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
1、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2、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3、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参考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核心业务
1、审计
众所周知审计是四大的代名词,这也是四大的老本行,但是收入比例逐渐在下降,意味着业务的多元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
年度报表审计。IPO 审计,企业上市前财务合规性审计
专项审计。验资,四大基本不做的,因为没有技术含量,但也是事务所基本业务之一
尽职调查,各种审计,程序神马的也和审计类似
清算审计,各种变现,各种清算
2、税务
税务服务也是四大老牌的传统业务,随着税法的完善和更新,税务的范围越来越宽,很多人都说做税越到后来越不像做税,更偏商务咨询。税务业务主要包括:
Business Tax:就是专门为公司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关于报税、compliance、风险管理等。
International Tax:专门为跨国公司服务,利用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制定公司报税规划。
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是全球筹划税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包括基准分析,和预约定价安排,各种分析和各种谈判。就是当税务局怀疑你商品定价不合理而找你麻烦的时候,拿出证据说服当局的一种手段。
3、财务咨询
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A 公司买下 B 公司)中的财务尽职调查,运营尽职调查,业务非常接近投行。工
参考资料:
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