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经A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持有到期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此时甲公司在A银行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本着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银行不垫款”原则,A银行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支付票据款。请问这句话错在哪,谢谢!...
此时甲公司在A银行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本着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银行不垫款”原则,A银行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支付票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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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经A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持有到期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此时甲公司在A银行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本着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银行不垫款”原则,A银行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支付票据款。----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是承兑人,是承担绝对付款义务的人,而办理支付结算原则中所说的“银行不垫款”是针对银行为代理 付款人的情况,因此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关系中,银行不能再遵循什么“银行不垫付款”的原则,是应该以绝对付款人的身份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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