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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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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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3 · 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文书代书。
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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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下列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新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例如:a.公司股本总额仅4800万元,未达到股票上市所要求的5000万元。B.开业时间仅两年多,未达到3年,也未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1997年公司上市时该会计年度尚未结束)。且新观公司仅有一名国有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并仅持股300万元,不属于主要发起人,其盈利期限不能连续计算。C.新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仅1100万元,未达公司股本总额25%以上。   (2)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新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而非本案所示暂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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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来的是吧,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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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辅导  案例   北京瓣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瓣观公司)是1995年3月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共5名,其中2名为集体企业,各持有股份1300万股;1名为国有中型企业(成立于1988年,1993年到1995年连续盈利),持有股份300万股;另2名为自然人A、B分别持有420万股和380万股。公司设立时,股票按面值1元/股发行,共发行社会公众股1100万股,其中,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共有998名。公司成立以后,经营状况良好,1995年盈利200万元,1997年11月,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新观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1998年公司经营开始滑坡,该年度首次出现经营亏损。1999年公司因迟延30天公布其财务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被证券管理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   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解析】本案中下列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新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例如:a.公司股本总额仅4800万元,未达到股票上市所要求的5000万元。B.开业时间仅两年多,未达到3年,也未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1997年公司上市时该会计年度尚未结束)。且新观公司仅有一名国有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并仅持股300万元,不属于主要发起人,其盈利期限不能连续计算。C.新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仅1100万元,未达公司股本总额25%以上。   (2)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新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而非本案所示暂停股票上市。 两个案例类似,你不会对着看啊!违法的情形也是一样的。
深美林评估
2024-12-24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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