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吗?农村独生子女能否享受双倍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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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凭证享受以下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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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没有按家庭承包分配到户的土地,如果被征收,则征地补偿款应属于集体收益。集体收益的分配方案应该由村民会议决定。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双倍的征地补偿款,除非村民会议决定如此分配。
追问
村里给我的解释是因为我女儿现在已过14周岁,所以不能有双倍的补偿。《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是明文规定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吗?既然你说征地款属集体收益,为什么不能享有?
追答
如果你确实符合“按两人计算”的条件,则即使是村民会议(更不用说村委会了)的决定,也应该给你双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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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和收益分红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和收益分红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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