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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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_yingjie
2012-09-25 · TA获得超过4.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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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监理师
2012-09-25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监理师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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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先交通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从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建设工程等10多年经验。任工程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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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0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00第三十六条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0第三十七条0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0第三十八条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0(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00(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00(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00(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00(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00(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0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00第三十九条0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0(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00(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00(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00(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00(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00(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00第四十条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0(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0(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00(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0第四十一条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00(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00(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00(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00(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00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00(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00(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00(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00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00第四十二条0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00(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00(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00(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00(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00(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00(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0第四十三条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00第四十四条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00(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00(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00(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00(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00(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00(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0第四十五条0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00第四十六条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0(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0(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00(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0(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0(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00(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00(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0第四十七条0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0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00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0第四十八条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00第四十九条0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00第五十条0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00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00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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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殇2012
2012-09-25 · TA获得超过28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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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如此简单,不知你的疑惑在哪?
通常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参考: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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