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借给别人时,是通过银行转账,没有借条,这个钱能不能要回来
如果没有欠条,一样可以诉讼追回。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要综合考虑借贷关系证明和转账记录或者钱款转移证明。
你这种情况,可以举证证明已经支付借款,出示转账记录。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这笔钱的原因,你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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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
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田某书写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不成想,半个月过去了,田某却称还不了钱。
随后的日子里,赵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钱,田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他竟然联系不上田某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整。
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律师称,原告赵先生所诉的事实不属实,赵先生所诉田某借款的5万元,实际上是赵先生返还给田某的好处费。
律师表示,赵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间人。2015年6月,赵先生承诺可以让安某借给被告田某400万元,并约定田某给赵先生5%的好处费即20万元,随后,20万元已经以现金形式付给了赵先生。
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
针对当事双方就5万元各执一词的说法,为查清本案事实,法庭要求庭审后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被告逾期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最终,田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到庭解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对于支付款项的原因,由于没有借条等证明形式,被告抗辩称原告向其银行账户打款系原告偿还多收取的好处费。
庭审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代理人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约定,且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处费。
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赵先生已经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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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方主动归还;
二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转账款项是属于借款、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
建议:如果你真担心这个,就考虑一下是否值得把你的钱借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