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回答
展开全部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政策是因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个儿认为,这项政策该到了改变的时候拉。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政策是因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个儿认为,这项政策该到了改变的时候拉。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展开全部
计划生育
是为保证人口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在全社会范围开展的生育计划化,使每个家庭的生育行为满足社会的需求。因人口过剩已构成当今地球人类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计划生育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重视并付诸实施。但不同国家因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背景不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内容、深度、广度以及技术、手段、措施等各方面均有很大差异。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政策是因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个儿认为,这项政策该到了改变的时候拉。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歧视汉族==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
==歧视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生育率只有乡村居民的一半左右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形成、完善和逐步稳定发展的过程。
50年代我国提出了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号召,形成了以控制人口增长为基本内容的生育政策萌芽。70年代初提出了“晚、稀、少”的基本要求,把晚婚晚育、生育间隔和控制多胎作为工作重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进一步重视人口问题。1980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只生一胎”的指示。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具体规定了生育政避孕节育政策、奖励政策、限制政策等。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对生育政策做了部分修正,照顾部分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对我国的生育政策作了明确、完整的表述,即“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宪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是为保证人口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在全社会范围开展的生育计划化,使每个家庭的生育行为满足社会的需求。因人口过剩已构成当今地球人类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计划生育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重视并付诸实施。但不同国家因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背景不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内容、深度、广度以及技术、手段、措施等各方面均有很大差异。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政策是因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个儿认为,这项政策该到了改变的时候拉。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歧视汉族==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
==歧视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生育率只有乡村居民的一半左右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形成、完善和逐步稳定发展的过程。
50年代我国提出了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号召,形成了以控制人口增长为基本内容的生育政策萌芽。70年代初提出了“晚、稀、少”的基本要求,把晚婚晚育、生育间隔和控制多胎作为工作重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进一步重视人口问题。1980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只生一胎”的指示。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具体规定了生育政避孕节育政策、奖励政策、限制政策等。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对生育政策做了部分修正,照顾部分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对我国的生育政策作了明确、完整的表述,即“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宪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