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法律系的朋友们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吧

被告人:朱某,男,37岁,农民朱某妹妹因家务纠纷,在婆家挨了公公王某的打后回娘家哭诉。朱某听后十分气愤,加之本家族一些妇女的议论纵容,便组织了十余人(大部分都是本家族的)... 被告人:朱某,男,37岁,农民

朱某妹妹因家务纠纷,在婆家挨了公公王某的打后回娘家哭诉。朱某听后十分气愤,加之本家族一些妇女的议论纵容,便组织了十余人(大部分都是本家族的)开了一辆拖拉机,到王家为其妹妹“出气”。下午四时到王家时,只有王某夫妇在。朱某便带领人动手乱打乱砸。王某夫妇害怕,急忙跑到屋内将门关住。朱某叫骂不开,就砸门,没砸开,就用抓钩弄坏了窗户上的几根撑,又用木棍往屋内捣,把屋里桌上的热水瓶,煤油等东西倒翻在地。同去的其他人把厨房内的炊具砸毁,又把院内的花盆、用具等能砸的东西全部砸毁。王某夫妇是村里出名的怕是佬,就在朱某一伙人叫骂、乱砸的同时,王某及老伴在屋内上吊自杀身亡。朱某领人砸了东西之后用拖拉机把其妹妹的东西拉回娘家,意在不让其妹妹再回到王家生活。
朱某纠集10余人故意毁坏王家财务的行为与王家财产的严重损失之间,以及与王某夫妇自杀身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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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kschoolb
2012-09-27 · TA获得超过563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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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罗某为替其妹出气,对王家进行报复,主观是故意的;且罗某实施了打砸行为和带领同伙打砸的行为,最后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和王某夫妇自杀的严重情节,所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罗某对王某夫妇的自杀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正是在罗某率众打砸的恐吓之下,二人才实施自杀行为,这其中有因果关系。但是罗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杀人的行为,所以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并非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罗某的行为不构成杀人罪。二人的自杀应作为严重情节,在追究罗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罪时从重或加重处罚。
法律大缸
2012-09-27 · TA获得超过151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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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朱某的行为与王家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王家的财产之所以遭受损失,系朱某等人的行为所致,这点无可非议;
第二、朱某的行为与王夫妇的自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现在存在理论争议。不过要看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同等情况下会不会自杀,若会,则由因果关系,若不会,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排除因果关系。还需结合其他因素。总之,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一般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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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danyun3
2012-09-27 · TA获得超过84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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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果关系,因为王某的死是朱某打砸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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