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公司之间能否借款?根据相关规定说应该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如果不通过银行,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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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贷款
推荐于2017-09-0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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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款合同,除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无效的情形外,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双方应该依照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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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不能借贷,但是现实中各地法院对这种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不一样的,有些认定有效,有些认定无效。
一方面为了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市场的可控性;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看法院偏向于哪一方面。
但是就目前的形势看,不属于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或不是属于专门从事企业间拆借或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且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主要还是看个案。
一方面为了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市场的可控性;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看法院偏向于哪一方面。
但是就目前的形势看,不属于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或不是属于专门从事企业间拆借或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且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主要还是看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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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及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那如果这种借贷是违法的,那对于税法来说这怎么解释?
追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由此可见,纳税人负有证明其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举证义务。
如果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那么就说明已经不合理了!!!该利息就不被支持了。
其实通过银行办理委托,对你的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有一定保障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只会对自己不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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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禁止相互拆借,违反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如果相互拆借,约定的利息等国家收缴,但是本金是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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