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
本人前几个月发生了起交通事故…双方都为小轿车…责任为同等责任…两车受损较为严重…对方乘员受伤一人…目前我的车都已修好…对方人也早已出院…期间本人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和自己的...
本人前几个月发生了起交通事故…双方都为小轿车…责任为同等责任…两车受损较为严重…对方乘员受伤一人…目前我的车都已修好…对方人也早已出院…期间本人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和自己的修车费用四万八千元…因一直达不成相关赔偿事宜…对方就一直拖着……说他的车还没修好…伤残证明还没没出来等推拖…都过去三个月了…请问该怎么办?(保险交强商业不计免赔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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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在实际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尽量从保险金赔付.保险金超出部分一般由你们双方平摊.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2002-12-01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注意:是办案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简单说就是找你的案件办理机关申请法医鉴定)
车没修好可按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请求办案机关介绍或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在实际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尽量从保险金赔付.保险金超出部分一般由你们双方平摊.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2002-12-01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注意:是办案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简单说就是找你的案件办理机关申请法医鉴定)
车没修好可按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请求办案机关介绍或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2019-06-0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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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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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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