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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要求规定:
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实行异地缴纳罚款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2、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监管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检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3、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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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四十一条 客运站场应当按规定对进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不准客车超载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驶出站场。
货运站场应当按规定对车辆配载,不准超载超限的货车驶出站场。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也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无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车辆运送旅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你的违法行为将由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四十一条 客运站场应当按规定对进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不准客车超载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驶出站场。
货运站场应当按规定对车辆配载,不准超载超限的货车驶出站场。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也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无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车辆运送旅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你的违法行为将由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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