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2道案例分析题,法律人员请进

1、1998年5月8日下午,邹某带领邻居两名幼儿出外游玩。途中,幼儿周某(女,2岁)失足堕入路旁粪池。邹某不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这时,某大学学生刘某路过,闻声后跑... 1、1998年5月8日下午,邹某带领邻居两名幼儿出外游玩。途中,幼儿周某(女,2岁)失足堕入路旁粪池。邹某不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这时,某大学学生刘某路过,闻声后跑到粪池边观看,也不入池救人。待退休工人王某闻声赶到把幼儿周某抢救上来时,幼儿周某已被淹死。
问: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熊某,男,37岁,因涉嫌谋杀妻子被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5年。熊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熊某无期徒刑。熊父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年多未予答复。无奈,熊父又向某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时,杀害熊某妻子的真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问:在本案的处理中有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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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05c6538
2008-03-14 · TA获得超过48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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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前一个问题,在刑法教材的讲不作为的那里有案例呢,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邹某带邻居家两名幼儿出外游玩,就产生了看护小孩的义务了,所以当小孩掉进粪坑的时候,她就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而他并没有做什么有效的救援,只是在那里喊,所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问题,首先这个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另外这个某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也不对,他应该向他的同级人民法院有就是某省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完了在由这个某省人民法院做出处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米诺子A72750
2008-03-14 · 超过2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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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是刑法案例: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因为是他先前带两个小孩出去玩,而产生了照顾小孩的义务。所以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
第二题是刑诉法案例,你看下条文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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