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喊李四殴打“王二麻子”,王二麻子反击将李四打伤,张三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张三、“王二麻子”之间存在过节,于是叫上李四去殴打“王二麻子”,哪知李四根本不是“王二麻子”的对手,反被“王二麻子”打伤。毫无疑问,“王二麻子”作为打伤李四的直接人,肯定...
张三、“王二麻子”之间存在过节,于是叫上李四去殴打“王二麻子”,哪知李四根本不是“王二麻子”的对手,反被“王二麻子”打伤。毫无疑问,“王二麻子”作为打伤李四的直接人,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张三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承担,该承担百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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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理清楚者三个人的关系:
张三喊李四殴打“王二麻子”,王二麻子反击将李四打伤。
其中张三是唆使者,李四是被琐事者,在李四打王二麻子的过程中,张三是主犯,李四是从犯;
李四打王二麻子,反被王二麻子所伤,王二麻子的行为叫做正当防卫,如果李四伤情过重的话,王二麻子肯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可以肯定的是,张三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多少要看实际情况,承担部门不是用百分之几来衡量的。
张三喊李四殴打“王二麻子”,王二麻子反击将李四打伤。
其中张三是唆使者,李四是被琐事者,在李四打王二麻子的过程中,张三是主犯,李四是从犯;
李四打王二麻子,反被王二麻子所伤,王二麻子的行为叫做正当防卫,如果李四伤情过重的话,王二麻子肯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可以肯定的是,张三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多少要看实际情况,承担部门不是用百分之几来衡量的。
追问
我认为,张三只能承担感情上的责任。因为张三的目的是殴打“王二麻子”,而不是受伤的李四,并不能遇见“王二麻子”可能会打伤李四;并且,李四属于自己一方的人。至于“王二麻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太草率,我认为应该是双方互殴:其一,“王二麻子”身材高大,李四根本不是他的对手,“王二麻子”完全是仗着自己的体力优势,以大欺小;其二,当时的情况并无紧迫性(也就是说,李四并没有威胁到“王二麻子”的人身安全)。
追答
“王二麻子”身材高大???
“王二麻子”完全是仗着自己的体力优势,以大欺小;其二,当时的情况并无紧迫性???
"王二麻子"主动攻击李四?什么叫做当时情况并无紧迫性???
你先温故一下这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还有你是否可以把事情经过,详细的叙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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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张三(其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胁迫,那么对于他受伤,李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如果李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张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张三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张三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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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须承担李四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法律上,张三应该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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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一派胡言!首先,张三的目标是王二,而不是李四,李四属于自己一方的人;其次,张三不能预见王二会打伤李四;其三,王二并未受伤,张三属于伤害未遂。至于王二的正当防卫,我认为不能成立,应该属于互殴。首先,王某身材高大,李四不是对手,王某完全是仗着自己体力上的优势,以大欺小;第二,李四并没有威胁到王二的人身安全(相反,如果王二威胁到了李四的人身安全,李四也可以正当防卫)。
追答
简直在狡辩,张三唆使他人违法,罪魁祸首本来就是张三,应该付全部责任。你自己才是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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