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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主体形态分 一 1、自然人 、 2、法人 、 3、其他组织 、 4、国家 、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作者 、 2、其他著作权人 、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1、原始著作权人。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 、原始著作权人。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 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四)按国籍分 1、本国人 、 2、外国人 、3、无国籍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表现形式:“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主体形态分 一 1、自然人 、 2、法人 、 3、其他组织 、 4、国家 、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作者 、 2、其他著作权人 、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1、原始著作权人。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 、原始著作权人。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 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四)按国籍分 1、本国人 、 2、外国人 、3、无国籍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表现形式:“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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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主体有: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2,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商业秘密做出司法解释,其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立法解释,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才去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受侵权具体形式: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或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2,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商业秘密做出司法解释,其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立法解释,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才去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受侵权具体形式: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或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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