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赔偿金和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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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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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不少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理由:一、从法律、法规的内容上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表面上看似乎明确了二者不能并用,其实这条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形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比如: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该条说的是,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五种情形,导致劳动者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就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既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又支付赔偿金。二、从效力等级上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二者不存在级别高低的问题。三、两个法律文件规定的角度不同。 《条例》是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规范,而《司法解释》是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予以规范。四、从“二金”的性质看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钱款,而赔偿金则是惩罚性质,二者并不矛盾。 综上,可看出如果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定情形,就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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