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甲与乙为夫妻,其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但是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甲与乙离婚后,法官将房子判给了甲,判决10.1生效,但甲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在第二年4.1,甲把...
甲与乙为夫妻,其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但是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甲与乙离婚后,法官将房子判给了甲,判决10.1生效,但甲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在第二年4.1,甲把房子卖给了丙,乙在甲未办理房产过户期间,将房子卖给了丁,问,最后谁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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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丁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丁。
在甲乙离婚判决下达生效之日起,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虽然没有过户,但是法院的判决已经使得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甲手中,这时乙买房子的行为的确是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丁在购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仍然写的是乙,丁基于对此的信任而购买的房子属于善意取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在丁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房子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甲乙离婚判决下达生效之日起,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虽然没有过户,但是法院的判决已经使得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甲手中,这时乙买房子的行为的确是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丁在购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仍然写的是乙,丁基于对此的信任而购买的房子属于善意取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在丁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房子的买卖合同有效。
追问
老师是这样讲的 ,但是我觉得丁虽然为善意取得,但是房子毕竟判给了甲,乙是不是要对甲给以一定的赔偿呢
追答
那是后话了 ,和这个案件关系不大。甲肯定是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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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没有过户,还是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2、其余几个房产买卖合同也都是有效的,只不过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2、其余几个房产买卖合同也都是有效的,只不过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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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
其他的人去主张违约责任。
其他的人去主张违约责任。
追问
可是《物权法》28条规定说,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任命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再问问,甲和丙之间的合同有效吗,乙和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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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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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但是法院判决在10.1就生效了,说明那时所有权就转移给甲了,乙应给是无权处分啊,可不可以帮我具体分析一下呢
追答
请注意,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院的判决书只是据以证明甲与已离婚的财产分割情况,并没有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甲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房产过户,在房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此时所有权转移。根据你的题意丁善意支持对价并办理过户,所有权转移给了丁。所以丁当然拥有房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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