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题:
德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了烟草销售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10个20英尺集装箱,每个集装箱装16公吨的中国烟草。约定每公吨单价为“337.00美元CIF汉堡”(解释依...
德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了烟草销售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10个20英尺集装箱,每个集装箱装16公吨的中国烟草。约定每公吨单价为“337.00美元 CIF 汉堡”(解释依据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期限为1994年11月至12月15日、1995年1月、1995年3月、1994年11月至12月15日和1995年1月各2个集装箱至汉堡。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订立后,B公司未按时交付首批货物,A公司鉴于合作关系顺延了装运日期,但B公司实际只运出了3批货物,且均超出装运日期。1995年3月7日,B公司表示拒绝交付货物。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而B公司则辩称,在合同履行期间,政府调高了大麻籽的价格,属不可抗力,B公司不可能预见其不履行合同将造成如此巨大的价差损失,因此,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假设在B公司表示拒绝交付货物后,A公司就不再按期开出信用证,并被迫以“345.00美元 CIF 汉堡”的条件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了32吨烟草。在仲裁中,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这32吨烟草的差价,B公司则认为,A公司只开出了前3批货物的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后2批货物的交付义务,因此该差价损失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请问,B公司的这一主张是否成立? 展开
【问题】1.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假设在B公司表示拒绝交付货物后,A公司就不再按期开出信用证,并被迫以“345.00美元 CIF 汉堡”的条件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了32吨烟草。在仲裁中,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这32吨烟草的差价,B公司则认为,A公司只开出了前3批货物的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后2批货物的交付义务,因此该差价损失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请问,B公司的这一主张是否成立?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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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政府政策属于不可抗力,但仅仅是不能预见不可抗力本身,对由此而造成的差价是属于预见义务范围内的,差价损失应当赔偿。2.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因在于,B公司违约在先,A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同时A公司的损失与B公司的违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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