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个问题困扰一年了 想咨询下您
具体情况:我于2006年4月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一直到2011年10月30日辞职,辞职走的是公司ERP流程,并且我当时让公司给我开具了证明我在2006年4月—2011年10...
具体情况: 我于2006年4月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一直到2011年10月30日辞职,辞职走的是公司ERP流程,并且我当时让公司给我开具了证明我在2006年4月—2011年10月份的在此单位工作一个证明(上面注明是合同到期,盖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 此公司自从2006年4月—2010年底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强烈要求下,公司于2011年3月份 给我签订了一份2011年的劳动合同 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一直缴纳到2011年10月底 我辞职的日期。我现在离职不到一年,于2012年10月12号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或者支付我2006年4月—2010年底的社会保险,并支付我2006年—2010年底的双倍工资。请问老师,我的做法是否有错误,漏洞,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谢谢老师!
附:1.趁着仲裁时效没过,我是否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向监察大队投诉?(当地劳动仲裁在听了我的情况后,直接推荐我去的劳动监察大队,我这里搞不懂)
2.劳动仲裁后,公司是否能顺利给我补缴或者支付?(此公司在当地有着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3.劳动部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仲裁)处理此问题的工作日是多久? 展开
附:1.趁着仲裁时效没过,我是否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向监察大队投诉?(当地劳动仲裁在听了我的情况后,直接推荐我去的劳动监察大队,我这里搞不懂)
2.劳动仲裁后,公司是否能顺利给我补缴或者支付?(此公司在当地有着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3.劳动部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仲裁)处理此问题的工作日是多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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