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10
商贸企业没有生产的能力,其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该是从生产企业购进的。比如商贸企业A首先从生产企业B购进应税消费品,此环节应按照消费税计税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则在其...
商贸企业没有生产的能力,其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该是从生产企业购进的。比如商贸企业A首先从生产企业B购进应税消费品,此环节应按照消费税计税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则在其随后将购进的该批货物委托给外贸企业C出口时,是征收过消费税的。该环节不在计缴消费税。C当然不存在退税的问题。但问题是在A和B的购销环节中是征收消费税的,那么由外贸企业最终代理出口的货物价额中不是包含有消费税的部分吗?因此可以认为如果应税消费品经过这种过程出口其实是征收了消费税的,但消费税要彻底退税,是税法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呢,还是我的理解有问题,期待比较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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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的原因:因为消费税是企业销售、移送、进口环节缴纳的,商贸企业没有缴纳消费税,当然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的产品:-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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