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能替外孙女买保险吗?
杨琳,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其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杨琳父亲再婚,将杨琳接到B城生活。在杨琳离开A城之前,她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
杨琳,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其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杨琳父亲再婚,将杨琳接到B城生活。在杨琳离开A城之前,她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到B城后不久,杨琳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其外公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但保险公司以杨琳外公对杨琳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假定,因某种原因,法律认定外公为杨琳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杨琳一直与外公居住在一起,外公事实上承担着对杨琳的衣食住行等费用的支付责任,同时,还承担杨琳学习、医疗等费用的开支,请思考,杨琳的外公与杨琳是否具备保险利益条件?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外公是否符合索赔资格?哪位知道答案???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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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小孩未到达一定的年纪是不可以的。
1、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内的小孩,投保人必须为父母。
2、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上(包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人除父母外,可以为下列近亲属:兄、姐、外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但须经被保人的父母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在投保书的监护人栏签字确认)。
4、买保险的顺序:先健康意外医疗保障类,后教育养老投资理财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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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认为杨琳与其外公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只要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即可!杨在离开A城之前,一直随外公生活至四岁,其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人员规定,因此之前买的保险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人认为杨琳与其外公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只要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即可!杨在离开A城之前,一直随外公生活至四岁,其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人员规定,因此之前买的保险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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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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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具备,需要抚养证明,第二个是有效,第三个问题是有资格,第四个是我知道答案。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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