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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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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