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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独企业与合伙企业法作业•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2007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
第二章
个独企业与合伙企业法作业
• 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2007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担亏损。
• 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 2008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
• 2008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 2009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
• 2009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
• 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
• 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 请分析
(1)李平、王海、俞颖、舒立欣在关于银行贷款的偿还问题上,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 (2)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判案? 展开
个独企业与合伙企业法作业
• 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2007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担亏损。
• 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 2008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
• 2008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 2009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
• 2009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
• 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
• 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 请分析
(1)李平、王海、俞颖、舒立欣在关于银行贷款的偿还问题上,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 (2)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判案?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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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平的观点不正确。合伙人对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王海和俞颖的观点不正确,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舒立欣的观点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法院应该判决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王海和俞颖的观点不正确,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舒立欣的观点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法院应该判决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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