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到公司实习,2012年4月1日正式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2012年4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为试用期

公司在2012年9月29日(这天公司已批准我休假并是这天告诉我被解聘了)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个月的实际工资(即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29日),我... 公司在2012年9月29日(这天公司已批准我休假并是这天告诉我被解聘了)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个月的实际工资(即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29日),我该怎么办?
现公司业务线上有所调整,未来项目的局限性,对你以后的岗位安排无法确定,对你在公司的表现给予充分肯定,也感谢你入公司以来对工作的勤恳及支持,公司从个人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为了不耽误你的个人发展,经公司慎重考虑之后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以一个月实际工资作为补偿,即劳务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在9月29日至10月29日期间你自行安排自己的时间。

祝愿你在以后的仕途中顺利!
----公司的原邮件内容

五险一金公司还需要交10月份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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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顺律师
高粉答主

2012-10-19 · 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文书代书。
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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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虽然在试用期,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不对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用人单位则必须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或者是不适合才能解除,并且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必须明确,并告知提前告知用工条件,如果是没有明确的考核条件或者是没有告知的,视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或则是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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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业务线上有所调整,未来项目的局限性,对你以后的岗位安排无法确定,对你在公司的表现给予充分肯定,也感谢你入公司以来对工作的勤恳及支持,公司从个人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为了不耽误你的个人发展,经公司慎重考虑之后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以一个月实际工资作为补偿,即劳务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在9月29日至10月29日期间你自行安排自己的时间。
祝愿你在以后的仕途中顺利!
----公司的原邮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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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凭着此邮件申请劳动仲裁!既然肯定你,为什么要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严重违法的。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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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 劳动案件远程代理开创者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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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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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通知的!
追答
又认真看了一遍你的全部问题,你可以主张的权益如下:

1、违法试用期一个月,应该赔偿一个月试用期满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9、83条规定);

2、用人单位除了支付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还应该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或两个月的赔偿(这主要是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也就是单位的调整是否属实,调整属实合法,调整不存在,违法);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邮件通知的,这个邮件来自那个邮箱,是用人单位的,还是某个个人的,如果是某个个人的,那就有点成问题,因为你不能证明这是单位邮箱的话,用人单位否认发过邮件,说你长期旷工。除非你能证明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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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6元
高赞答主

2012-10-19 · 觉得我说的对那就多多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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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选择接受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且用人单位已经正确按照单方违法支付了你1个月的工资(赔偿金=月工资×0.5月×2倍),同时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遗憾,你没有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就跑到深圳了,补救措施是你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请求将书面证明挂号邮寄给你,或者将加盖公章的电子证明上传到你的电子邮箱和QQ里。
备注:2012年4月1日~2012年9月29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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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了的啊,她说2012年10月29日以后才给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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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从2012年10月30日起主动向公司索要。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就你补充问题来看,如果你手上的公司邮件加盖了用人单位的电子公章,则该电子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据电子邮件内容“即劳务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在9月29日至10月29日期间你自行安排自己的时间。”得知,你的工作年限属于已满6个月不满1年的情况(2012年4月1日~2012年10月28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计算,你的赔偿金=月工资×1个月×2倍=2个月的月工资。用人单位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给你,你应当依法索要。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47、87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

参考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47、50、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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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bc2fcc33
2012-10-19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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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提供的数据,单位支付给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了。除非你实习时候不是学生还可以找证据追究单位法律责任、你所在地劳动部门支持不提前一个月必须支付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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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成都,应该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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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找当地劳动部门。而且根据你所言,邮件开除你的,你怎么去证明这邮件是公司发的呢?取证花费不少钱哦,果断无视邮件吧,只接受公司的公函【盖公章的现实文本】,坚持打考勤去……(没法打考勤的请拨打110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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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行
2012-10-1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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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单位赔偿给你的一个月工资外,如果你是在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或其他特殊的情况下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还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你上班半年,应当有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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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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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的权益。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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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需要从哪些方面要求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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