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某商场于2006年10月15日与北京朝阳区的某“酱油厂”签订了一份“金狮利康”酱油的买卖合同。后来某商场于同年11月5,闻中央台焦点访谈栏目披露了该酱油由于酿制成份不合法... 某商场于2006年10月15日与北京朝阳区的某“酱油厂”签订了一份“金狮利康”酱油的买卖合同。后来某商场于同年11月5,闻中央台焦点访谈栏目披露了该酱油由于酿制成份不合法,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焦糖色素的消息。于是,立即致函该“酱油厂”要求退货。对此,该“酱油厂”无任何答复。某商场又于同年11月15日派人到该“酱油厂”联系退货。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主要协议:(1)以该“酱油厂”使用的另一“李锦记锦珍老抽”的注册商标替换原来的“金狮利康”注册商标。(2)价格由原来的每瓶8元降至5元。(3)“李锦记锦珍老抽”的注册商标由该“酱油厂”免费提供。(4)双方购货数量不变。于是,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但,2006年12月5日双方所为被当地工商局查处。
问:1、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2、双方行为性质认定的法律依据、法定情形是什么?
3、对双方行为应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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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hoolb
2012-10-25 · TA获得超过563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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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合同无效。因为双方主观上都故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假酱油,另,符合无效合同中法定情形中: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②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③ 双方恶意串通。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无效。
2、侵权和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双方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所有权构成侵权。
3、
① 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效。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就地销毁假酱油,没收正在使用的他人的注册商标及标识,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已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销毁制假工具。
② 若某公司已将假酱油销售出去,给第三人造成伤害或损失,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造假酱油数额较大或者巨大,已触犯刑法,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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