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哪些资料 ,8号令是什么呢?17项资料是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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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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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号令)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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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号令)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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