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99版里有没有投保人死亡有1万元的赔付金

我先生是2000年给我儿子买的国寿子女教育婚嫁金,现在投保人不在了,条款里面好像有1万元的赔付金,是不是真的有,... 我先生是2000年给我儿子买的国寿子女教育婚嫁金,现在投保人不在了,条款里面好像有1万元的赔付金,是不是真的有,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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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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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选择)。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如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而被保险人生存,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本公司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生活安定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如投保人因从事本条款规定的“特种职业”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投保人约定的上款中某项保险责任(不含生活安定金):
1.当被保险人领完最后一期保险金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本公司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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