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法律怎么处理
法治社会,法律是调和社会矛盾的“常规武器”,并且这个“常规武器”的威慑力丝毫不该亚于“核武”。你可以胡思乱想一切东西,法律无法禁止你浮想联翩。虽然法律管不了你的思想,但可以约束你的嘴巴和手脚,什么样的话不能说、什么样的事情不能动手动脚,法律应该规定了什么是“大是”、什么是“大非”。“大是”的东西,你我只管尽情去做;“大非”的东西,沾了边犹如触了电,那种刺心的疼痛,只有遭受过电流报复的人才能懂得个中的滋味。以惩罚幼童为例,即便父母惩罚自己孩子的方式不当,邻居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们,法律可以对这样的父母绳之以法。
至于幼儿园或小学的老师,批评学生是权利,惩罚也必要,但方式和度量必须合法、得体。近年来浙江、陕西、东北、北京等地幼儿园要么虐童,要么拿药物当粮食给孩子喂,有的手段残忍,过程则触目惊心。虽然被媒体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当事人都受到了处罚,真正被追究刑事犯罪的目前只看到浙江那个女教师,其他地方的幼儿园虐童主角只是被开除或者被单位处罚。单位“内部解决”的惩罚,显然无法让幼教从业者产生多少的畏惧感。没有畏惧感,遇到调皮的孩子捣乱,老师冲动起来后果很严重。要让老师有基本的畏惧感,我们还得求助于法律的震慑。
遗憾的是,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禁止幼儿园、小学机构的老师体罚学生,但法律责任方面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是隔靴搔痒,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说得好听,至于依什么法,却没有下文。我们的刑罚也未见有教师体罚学生被认作犯罪的规定。这样,依法就成了一个美丽的辞藻,点缀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已。
法律要不是摆设,就必须严谨、周密。法律惩罚的缺项,等于没有扣好“第一粒扣子”,最终法律掉了链子,幼童遭殃也就不不算奇怪了。反思幼儿园虐童事件,不该遗漏《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质量和执法力度才行。
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应当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