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津贴中是否可以扣除工伤本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工伤(职业病)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分两种情况,一至四级是一类,五级与六级是另外一类。两种情况待遇标准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情况也不同。具体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类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保险费不再承担。
2、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则此种情况的社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推荐于2017-09-2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90%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在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特定数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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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3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