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百度知道上看到你的解答,我有类似的问题希望能帮我,谢谢
我也是一名银行客户经理,正式员工,去年我做了两笔二手房贷款,是同一楼盘。做的时候程序都是合规的,但是当时评估公司是我行指定且一直合作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给的评估价较市场价...
我也是一名银行客户经理,正式员工,去年我做了两笔二手房贷款,是同一楼盘。做的时候程序都是合规的,但是当时评估公司是我行指定且一直合作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给的评估价较市场价偏高,但是并不是高的很离谱。但是由于房子面积较大,依然有上下十万左右的差价,并且正好去年到见年房价跌的很厉害,虽然目前从网上查询的价格依然比评估价值抵10万左右,可是目前有价无市,从二手房中介处得到的实际能够成交的价格相对更低。贷款刚发放,其中一个借款人就借口说最近酒驾出了车祸,由于不敢报警所以私了赔付对方很多钱,故不归还贷款了。现在我行已经起诉该借款人。但是我在后续的了解中猜测该借款人当初购买该住房的意图可能存在可疑,而且当时的首付款其实根本没有那么多,也就是高评多贷。且借款人当时提供的收入证明及流水可能都是假冒的。此笔贷款从评估到审批三级签字都是真实的,抵押经我与房产处核实也是真实的,只不过该房屋如果拍卖的话可能刚够贷款本金或许还不够。而最要命的是我在翻看借款资料时发现在最后的放款环节,省行档案人员说我差一个卖方的首付收款收条,因为当时审批的时候首付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有双方的转账凭条,这个都是真实的,只是差一个收条,且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该笔贷款已经审批通过了,抵押也已经做完,他项权利证明也已经回到我行。当时我脑子一热就补了一个收条。之后我很后悔。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负多大的责任,我也不知道在这笔贷款诉诸法律诉讼后,法庭是否会传召卖方人员到场作证什么的,如果他提出自己并没有写那个收条我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我补收条的时候贷款已经通过主管领导行长及省行审批人员通过了,我只是补充一个档案,并没有联合借款人骗贷的意图,但是我又觉得好像百口莫辩了。我以上描述不知道您能不能看懂,劳烦您给我一个综合的判断。主要就是1、法院会不会传召卖方。2、在抵押房屋拍卖无法偿还拖欠本息的情况下,银行还能不能申请借款人的其他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财产,会怎么办,会不会要我来赔偿。3、我在此业务中所犯错误至不至于被开除甚至负刑事责任。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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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现在银行起诉了借款方,现在案件还在法院的审理阶段,那么一定会将银行提供的证据给借款人的,让借款人进行答辩。如果证据中包括你补的那张收条,那可能会出现问题。
第二,如果现在房屋拍卖款无法偿还本息,原则上银行可以申请执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如果对方真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也没有办法。但你放心,你没有责任偿还借款。
第三,如果你能证明在你补收条之前,款已经放出去,你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诈骗,但一定要有证据才行。因为你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失误,银行可以给你内部处分,至于能不能开除是不能确定的,看这事造成的影响大不大。
另外要提醒你,如果此事真的有人追查,涉及上级部门或担责时,领导很可能把责任推卸给你,因此你有必要将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各种材料留档,以免出现问题。
第二,如果现在房屋拍卖款无法偿还本息,原则上银行可以申请执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如果对方真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也没有办法。但你放心,你没有责任偿还借款。
第三,如果你能证明在你补收条之前,款已经放出去,你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诈骗,但一定要有证据才行。因为你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失误,银行可以给你内部处分,至于能不能开除是不能确定的,看这事造成的影响大不大。
另外要提醒你,如果此事真的有人追查,涉及上级部门或担责时,领导很可能把责任推卸给你,因此你有必要将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各种材料留档,以免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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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借款人是不知道我补条的。他也不知道银行的流程。而且银行提交资料的时候未必会交收条。应该会提交他项权利证和借款合同。因为我以前干过一段时间保全。而且他们当时只顾签字估计也记不住都有啥。现在最要命的是系统内有扫描件儿。档案已移交省行。就怕行里到时候查询资料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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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出现你说的问题的,既然已引发案件,银行方面一定会认真核查资料的,你应做好心理准备。但是,从你描述看,这张收条的意义不是很重要,不对是否放款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银行转帐单也是存在的,如果银行方面不与借款人对质收条,仅从时间角度分析,顶多就是办理程序上有瑕疵,连错误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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