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经济法有关问题
德国A公司2005年1月10日致电中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我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0件,每件CFR汉堡港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5年4月10日至...
德国A公司2005年1月10日致电中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我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0件,每件CFR汉堡港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5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5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5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5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安你方所定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2005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5年德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安装的上述配件侵犯其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中国B公司所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
[德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C公司提出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赔偿,A公司B公司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展开
[德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C公司提出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赔偿,A公司B公司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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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时间是2005年1月26日。双方最后达成合意的时间。
2、应当由A公司承担责任,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它规格。 即B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2、应当由A公司承担责任,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它规格。 即B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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