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物业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
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拓展资料
一、法规渊源来看,《物权法》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法的等级效力,行政法规必须服从法律,包括立法的原则和条文;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为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物业管理”立法必须明确的几个法律本质问题:
1、必须明确“物业”和“业主”的法律概念。
“物业”和“业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物”就是指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一幢大楼而言,就是指民(私)法上所称的“建筑物”,是一种有形财产。
建筑物的“物权”就是建筑物的财产所有权,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我国,它包括建筑物本身的房屋所有权和其所附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法律意义上,物业就是指建筑物及其所有权;业主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2、必须明确单元套房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在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对共有财产的全部平等地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这里还必须澄清的一点是: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平面(面积)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则是立体(包括房屋使用面积所对应的空间)概念。
3、必须明确民事意思自治与立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意思自治就是指契约自由,国家、政府不主动、直接干预私权领域和民商事行为,国家处于民商事行为的“游戏规则”(既法律)的制订和裁判者地位。
4、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立法的法律类型。
民事立法调整的是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商事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行政立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和颁布,从立法主体上讲,该条例只能是行政立法,调整国家物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行政关系。如果要调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制订。
5、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的主体。
管理有民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别,如我国对房地产所有权采取登记注册制度,那么,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的登记行为就是一种物业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一般包括的是小区的安全问题、水电、燃气等问题,一个小区的好坏与该地的物业是分不开的,同时,也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更加保证物业管理更加顺利的进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是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哪些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什么标准,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是责任主体,物业管理企业是服务主体,双方之间违反合同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调解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种类;各种物业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违反公约的责任;发生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对于实际生活中公约往往由物业公司一方制订、常出现不公平条款的情形,业主可通过自己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如果物业公司拒不修改,不公平条款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权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消防法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