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刑法规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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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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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有钱有势的人他们能受到应受的惩罚?就算判了刑。比如坐牢。谁能保证他在坐牢?他们有钱。有权。有势。先进去。再出来。这种事情不会有?法官判的不对谁来管?上诉?上的了吗?就算上诉了?如果判 的还不对谁来管?国家?政府可笑!哈哈..他们都在犯罪好多人的死亡。自杀。杀人。犯罪就算国家逼的。他们感到绝望。这个世界在杀人。国家在杀人杀人于无形。杀人不见血杀人不犯法杀人不犯罪。因为他们是掌握最高权力的chu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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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但是同时规定了其他相关罪名。
其中就包括故意伤害罪。
如果随意殴打他人构成轻伤的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重伤则三年以上至死刑。
我国法律规定相对完善。借鉴德国 台湾 日本等国家的刑事法结合中国国情。因此基本不会出现你所说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会受到处罚的情况。
关于幼师虐童事件,我个人认为以寻衅滋事罪 追究刑事责任不妥。
该幼师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幼师虐童事件明显是采用暴力手段损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及身心健康,同时对儿童父母的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因此该案应当有儿童父母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虐童幼师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改幼师及所在幼儿园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索赔虽然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民心所向,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提出新的司法解释从而突破刑事案件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法律具有滞后性,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法规定相对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事事入刑 人人自危,社会也会不稳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但是同时规定了其他相关罪名。
其中就包括故意伤害罪。
如果随意殴打他人构成轻伤的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重伤则三年以上至死刑。
我国法律规定相对完善。借鉴德国 台湾 日本等国家的刑事法结合中国国情。因此基本不会出现你所说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会受到处罚的情况。
关于幼师虐童事件,我个人认为以寻衅滋事罪 追究刑事责任不妥。
该幼师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幼师虐童事件明显是采用暴力手段损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及身心健康,同时对儿童父母的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因此该案应当有儿童父母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虐童幼师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改幼师及所在幼儿园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索赔虽然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民心所向,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提出新的司法解释从而突破刑事案件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法律具有滞后性,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法规定相对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事事入刑 人人自危,社会也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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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谁来保证那些有钱有势的人能受到应受的处罚????就算被判刑。比如坐牢。谁又能保证他在坐牢??他们有钱有关系。先进去。再出来??这种事情不会有??法院判的不对谁又来管?你上诉?你上诉的了吗?就是上诉了?判的还是不对又谁来管?国家在犯罪。在违法又谁来管。好多人的死亡。自杀。也是国家影响造成的。你判谁的罪??国家杀人不见血。国家杀人没有罪。因为他们掌握着最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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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重庆事件你也知道了吧。我不方便多说。你要相信这个世界是由规矩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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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见《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具体的认定要法院判决.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具体的认定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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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此类案件为身份犯,必须有相应身份才成立,而且是“不告不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追问
法律一般只是个摆设。。对那些大款更是没什么作用。。世界要玩完了!!我肯定。但是我们这几代人是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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