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时候可以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UCP600)?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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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信用证是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即当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发现信用证有错误,随时可以修改——开证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而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有不可接受或做不到条款或错误时,需要通过致电开证申请人提出具体的条款错处和修改意见,由开证申请人去开证行修改。
所以,修改信用证没有时间的限制——需要修改时就可以随时修改。
所以,修改信用证没有时间的限制——需要修改时就可以随时修改。
追问
您能不能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这样才能够比较直观的了解这个问题。比如说合同中出现什么情况或者信用证(鉴于它的格式合同的性质,个人觉得错误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于我没有亲眼见过信用证是什么样的,因此也不是很了解~)上面的具体错误可能有哪些?
追答
信用证的开立毕竟是由人来操作的,那么操作人员的操作错误,致使某些条款与合同的条款的描述出现笔误,比如地址写错了,或某单词拼写有误等等,这是常见错误,这类错误只要不影响理解或不产生歧义,可以不必理会,即可以不修改。但是,如果是条款出现严重问题,比如信用证中增加了对受益人不理的条款或做不到的条款,那么,受益人经过审核发现了问题,就可以及时致电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或删除这些内容。
再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比如交货期问题,因为种种原因,受益人不能够按照信用证原定的交货期按时装运了,那么受益人就必须提前致电开证申请人,说明不能按时装运的原因,请开证申请人延展信用证的交货期——这也是常见的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如此这般,还用逐一列举吗?
所以,信用证是否需要修改,何时修改,完全根据具体情况及其变化来决定,没有一成不变的。因此,只要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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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不能随便撤销(必须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都同意才可以撤销)
2.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可以修改(必须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都同意才可以修改)
3.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交单不相符,就可以拒付咯。
2.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可以修改(必须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都同意才可以修改)
3.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交单不相符,就可以拒付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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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时候都可以修改,由于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对方不同意你的修改,可以直接拒绝修改。接受修改与否是他的权利。所以开信用证要仔细核对,另外修改信用证银行是要收费的,两头都要收费,尽量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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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CP600下,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这也是对UCP500作出的重大修正,但是并不表示UCP600下不可修改,根据UCP600第十条:“a.除第三十八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第三十八条是涉及信用证可转让的情况下,这属于特殊情况,一般的就按照第十条操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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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就可以修改,付钱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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