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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突发急病死亡,未留有遗嘱。8年前,王兴华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王丽随前妻生活.当时王兴华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和女儿。离婚后第二... 王兴华突发急病死亡,未留有遗嘱。8年前,王兴华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王丽随前妻生活.当时王兴华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和女儿。离婚后第二年,王兴华与胡美结婚,次年,胡美生下儿子王军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又过两年,王兴华买下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住房,至去世时家里还有存款等财物50万元。此时,王丽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四千元左右,王军则刚上小学一年级。另外,王兴华父母早已去世,妹妹王兴珍已结婚。
(1)本案中,王兴华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为什么?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继承人范围?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为什么?
(3)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
(4)本案中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是否均等分得遗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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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阳光1719
2012-10-28 · TA获得超过12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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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即妻子和子女为继承人。因为没有遗嘱就要按法律程序继承遗产。
2、.应该是现任妻子和两个子女为继承人,三人都可以实现继承权。前妻离婚后与王华没有关系了,就没有继承权,王丽虽然随前妻生活,仍然是王兴华的女儿,当然有继承权。妹妹不是法定继承人。
3.可供继承的遗产为75万元,因为离婚时的住房和3万元都留给了前妻和女儿与王兴华没有了关系了,后来的住房和50万事是属于王兴华和胡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夫妻各一半,所以王兴华的遗产只有75万。
4.原则上有继承权的人可以均分遗产,但由于王军很小还未成年,可以以多分遗产。
匿名用户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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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有配偶子女,所以直接按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

胡美,王军,王丽,王兴珍可列入,胡美,王军,王丽可实现继承权,因为他们是第一继承人,妹妹属于第二继承人,不能实现继承权

100万住房,财物50万

(不太确定)三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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