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赔偿法33条34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主席令第6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 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 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 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 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 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 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 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 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 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 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 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 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 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 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 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