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夫·昆斯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昆斯曾几次被起诉侵犯版权,因为他的作品中使用其他人已有的的作品图像。在罗杰斯诉昆斯案件960 F.2d 301(2d Cir. 1992),美国法院二审上诉判决维持昆斯有罪,因为他使用了《String of Puppies》中小狗的图片为他雕塑的造型基础。
他在曼联特性集团公司(United Features Syndicate, Inc)诉昆斯中败诉,817 F. Supp. 370 (S.D.N.Y. 1993),也在坎贝尔诉昆斯败诉。No. 91 Civ. 6055, 1993 WL 97381 (S.D.N.Y. Apr. 1, 1993)。
他赢了一场诉讼,博莱斯诉昆斯,No. 03 Civ. 8026 (LLS), S.D.N.Y., Nov. 1 2005 (slip op.) 2006年10月由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驳回了他在一幅油画中使用了广告照片中的腿和脚。法院裁定,昆斯已充分改变了原有的广告,并可以正当使用这张原始图像。
昆斯还威胁其他享有版权的机构,声称有一个画廊通过出售气球狗样式的书板夹而侵犯了他的专有权。昆斯后来放弃了这一起诉,因为该画廊写了一份宣告性救济的声明,“任何小丑都可以作证,没有人想要制造一个气球狗,而把气球拧成小狗的样子只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