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辽宁省福建商会(以下简称福建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Liaoning Provimcia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 LFPCC)
第二条 福建商会是由福建籍在辽宁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闽籍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商品的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巩固提高福建企业家在辽宁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为发展辽宁福建两地的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辽宁省福建商会隶属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领导,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7号SOHO大厦14楼4-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在辽福建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疏通经营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各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帮助会员做好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福建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辽宁积极创办实业,为繁荣辽宁市场,促进辽宁与福建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福建籍在辽宁省经商办企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承认商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遵纪守法,热心商会工作,均可申请入会。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成为商会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驻会秘书长发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完成商会安排的工作,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因个人问题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制裁者或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企业会员因企业撤销、破产等,则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职权
(一)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领导下展工作。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听取与审查商会工作报告;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研究解决秘书长提交需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有偿服务收入;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利润收入(依法纳税);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辽宁省人民政府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商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名誉职务之人选及聘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决定,并签发邀请函及聘书,名誉职务人士属于本会非正式成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