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的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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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是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该案按照发案时间及其残忍程度,也叫“5.16”血案。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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