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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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的条件如下:\x0d\x0a\x0d\x0a一、注册条件\x0d\x0a1、商业保理企业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x0d\x0a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三年没有违规处罚记录;\x0d\x0a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x0d\x0a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x0d\x0a5、商业保理企业原则上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x0d\x0a\x0d\x0a二、注册需要资料\x0d\x0a1、申请书;\x0d\x0a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x0d\x0a3、公司章程;\x0d\x0a4、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x0d\x0a5、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文件;\x0d\x0a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x0d\x0a7、股东承诺书;\x0d\x0a8、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x0d\x0a9、投资方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x0d\x0a10、商业保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高管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及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证明(包括曾就业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x0d\x0a11、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x0d\x0a12、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还未办理房产证,可提供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规划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安门牌号码证明代替);\x0d\x0a13、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x0d\x0a1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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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第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
(一)出口保理;
(二)国内保理;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一)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第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
(一)出口保理;
(二)国内保理;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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