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制的主要特色
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