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申报的电子申报的办理
(一)凡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企业,不论企业在申报的当期有无营业收入,是否盈亏、有无减税、免税等情况,都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传送,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纳税人所传出的电子数据,一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确认并接收,那么表明纳税人已申报成功,纳税人的数据已作为档案存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
(二)参加电子申报的纳税户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完成电子申报,并且及时接收回执,纳税户不能只发送信息而不接收回执。接收回执必须以第二次回执确认“申报成功”,方可认为完成本项目的申报。在完成电子申报后,纳税人还必须同时向所属的税务所邮寄或送达各类纸质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等有关申报资料。
(三)纳税人须在申报前三天将应缴税款的足够资金划入纳税专户银行的帐户。税务征收部门在接收到纳税户电子申报数据后,开出税收缴款书,交专户银行划交税款。如纳税人在规定缴纳入库的期限内,发生专户银行帐号上没有足够资金,到期不能缴款的,税务部门将按滞纳处理,催交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税收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款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精神, 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扣款银行《XX银行上海分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作为纳税人的缴税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