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条件之一持居住证交社保满7年,请问该条件和以何种用工关系交社保有关吗??
多方求证,得到的答案不一致。其中包括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海徐汇区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即便是人才交流中心给出的答案都不一致,有说一定要持居住证交社保满7年才行;有的说只要在上海交社保满7年都算。特请教各位无所不知的中国的网友朋友们,到底是什么情况?
备注:以外来务工人员交的社保和以居住证身份交社保,数额是一样的,只是身份不一样。
答案权威的话,另有丰厚悬赏~ 不差~ 展开
上海居转户条件之一持居住证交社保满7年,与以何种用工关系交社保有关,需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扩展资料:
上海居转户申办条件主要包括稳定居住就业、参加社保、依法纳税、能力水平、诚信记录等方面。持居住证年限及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满7年。
激励条件主要强调能力业绩和贡献。如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或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和参保年限的限制;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为适应部分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制度的企业中就业、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试行办法》设定了以薪酬、纳税、或创造就业岗位的实际水平,替代申办条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的要求,即薪酬及纳税或解决本市就业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业、创业人员可不受职称(职业资格)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上海出台持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从11年7月,上海务工人员,无论户口什么性质,都必须按城镇户口交!所以问题就来了!有无居住证都按这个交,那么这个交社保满7年计算日期就不好办了!这样就会导致N多人符合条件!你想想,总量是控制的,上海会同意那么多人同时转户口吗?不可能!所以必须想个办法,说按居住证性质缴纳才算!但是实际情况呢,如果采纳这个办法,肯定会有不稳定因素出现,就导致了决策人员也是不敢最终定,所以他们的回答也不是很统一。哎,只能说我们是弱势人群!上边说怎么办,就必须那么办!没办法!
只能祈祷申请转户口时,别出现那么多幺蛾子了。。。
只要是交社保累计满七年,也就是累计满84个月就可以,不管是不是居住证的条件办的。
另外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转上海户口需要的条件和具体解释如下(各自按各自的累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的具体内容:
1、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
3、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只要是交社保累计满七年,也就是累计满84个月就可以,不管是不是居住证的条件办的。”
您的这个说法有出处吗?我怎么确认。 其实我写那么多就是想找到一个确认这句话的地方。。
你知道怎么确认吗,告诉我就行,我自己去确认。
打电话到12333确认过的,21世纪人才网也有此类消息
居住证要是人才引进类的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2012-10-30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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