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对于买房方来说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为什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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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韵梅Ac7508
2012-11-02 · TA获得超过24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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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在合同法理论叫作“善意取得”,就是由于你签署预售合同,还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对外没有公示,因此,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并不知道你购房的情况。
2、所以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知道你签署的《预售合同》情况下,他在此购买房屋,法院会判处该房子归他所以。
3、你的权利可以向房东主张,他属于违约行为。
herems
2012-11-02 · 超过1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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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同样受害者,应向出售方追究责任,并以先占房产者为事实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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