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解质因数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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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简单例子,12的分解质因数可以有以下几种:12=2x2x3=4x3=1x12=2x6,其中1,2,3,4,6,12都可以说是12的因数,即相乘的几个数等于一个自然数,那么这几个数就是这个自然数的因数。2,3,4中,2和3是质数,就是质因数,4不是质数。那么什么是质数呢?就是不能再拆分为除了1和它本身之外的因数的数,如2,3,5,7,11,13,17,19,23,29等等,质数没有什么特定的规律,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求一个数分解质因数,要从最小的质数除起,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和除法的性质差不多,还可以用来求多个个数的公因式:
如24
2┖24(是短除法的符号)
2┖12
2┖6
3——3是质数,结束
得出24=2×2×2×3=2^3×3(m^n=m的n次方)
再如105
3┖105
5┖35
----7——7是质数,结束
得出105=3×5×7
求一个数分解质因数,要从最小的质数除起,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和除法的性质差不多,还可以用来求多个个数的公因式:
如24
2┖24(是短除法的符号)
2┖12
2┖6
3——3是质数,结束
得出24=2×2×2×3=2^3×3(m^n=m的n次方)
再如105
3┖105
5┖35
----7——7是质数,结束
得出10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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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质因数的方法有两种:
1、相乘法
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些不重复的质数即为质因数),实际运算时可采用逐步分解的方式。
如:36=2*2*3*3
运算时可逐步分解写成36=4*9=2*2*3*3或3*12=3*2*2*3
2、短除法
从最小的质数除起,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是短除法的符号)
如:36
2┖36=18
2┖18=9
3┖3=3
结论36=2*2*3*3
对于广义空间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对于被分解的合数(质数不能再分解)来说存在最大的质数。
按短除法从最小质数开始相除到结果为质数止,最后的质数为该数的最大质因数。
如36的最大质因数为3(质因数为2、3)
如8的质因数为2,105的质因数为3、5、7(最大质因数7)
1、相乘法
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些不重复的质数即为质因数),实际运算时可采用逐步分解的方式。
如:36=2*2*3*3
运算时可逐步分解写成36=4*9=2*2*3*3或3*12=3*2*2*3
2、短除法
从最小的质数除起,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是短除法的符号)
如:36
2┖36=18
2┖18=9
3┖3=3
结论36=2*2*3*3
对于广义空间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对于被分解的合数(质数不能再分解)来说存在最大的质数。
按短除法从最小质数开始相除到结果为质数止,最后的质数为该数的最大质因数。
如36的最大质因数为3(质因数为2、3)
如8的质因数为2,105的质因数为3、5、7(最大质因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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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乘法
2、短除法
每个合数都可以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几个质数就都叫做这个合数的质因数。如果一个质数是某个数的因数,那么就说这个质数是这个数的质因数。分解质因数的方法是先用一个合数的最小质因数去除这个合数,得出的数若是一个质数,就写成这个合数相乘形式;若是一个合数就继续按原来的方法,直至最后是一个质数
。
方法有两种:
1、相乘法
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些不重复的质数即为质因数),实际运算时可采用逐步分解的方式。
如:36=2*2*3*3
运算时可逐步分解写成36=4*9=2*2*3*3或3*12=3*2*2*3
2、短除法
从最小的质数除起,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是短除法的符号)
如:36
2┖36=18
2┖18=9
3┖3=3
结论36=2*2*3*3
对于广义空间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对于被分解的合数(质数不能再分解)来说存在最大的质数。
按短除法从最小质数开始相除到结果为质数止,最后的质数为该数的最大质因数。
如36的最大质因数为3(质因数为2、3)
如8的质因数为2,105的质因数为3、5、7(最大质因数7)
2、短除法
每个合数都可以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几个质数就都叫做这个合数的质因数。如果一个质数是某个数的因数,那么就说这个质数是这个数的质因数。分解质因数的方法是先用一个合数的最小质因数去除这个合数,得出的数若是一个质数,就写成这个合数相乘形式;若是一个合数就继续按原来的方法,直至最后是一个质数
。
方法有两种:
1、相乘法
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些不重复的质数即为质因数),实际运算时可采用逐步分解的方式。
如:36=2*2*3*3
运算时可逐步分解写成36=4*9=2*2*3*3或3*12=3*2*2*3
2、短除法
从最小的质数除起,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是短除法的符号)
如:36
2┖36=18
2┖18=9
3┖3=3
结论36=2*2*3*3
对于广义空间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对于被分解的合数(质数不能再分解)来说存在最大的质数。
按短除法从最小质数开始相除到结果为质数止,最后的质数为该数的最大质因数。
如36的最大质因数为3(质因数为2、3)
如8的质因数为2,105的质因数为3、5、7(最大质因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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