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律师您好:麻烦向您咨询几个问题,谢谢。
一、关于你所说的“接班”制度,规范称呼为“子女顶替就业制度”。是指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这个制度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在1986年国企招工实行了“择优录用”,“接班”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根据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这标志着实行达30年的“铁饭碗”的劳资关系的改变。此后,全国范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陆续废止了子女顶替这项行之有年的政策。
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治理整顿和经济紧缩的大环境下,中国的就业形势又严峻起来。这时,一些行业、部门、单位提出可否恢复内招、子女顶替制度,以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1990年12月,劳动部发出通知,明确表示不得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自此,子女顶替这种社会现象基本消失。
二、你所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在1993年12月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国家人事部提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即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人事宏观管理体系,人才市场体系,人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这“三个制度、三个体系”是新形势下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套法制化用人机制。
三、关于你的身份及相关问题。根据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从1994年后其本实现了劳动合同制,干部实行了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实行了人事聘用制等等制度,如果你一个都没有赶上流那你这身份还真是未定数,说不清楚了。不过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你的劳动保障或退休待遇还是应该有的,只是会有工人、干部、企业、事业、公务员的区别而以。